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一)市区和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迁移政策。
在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县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所需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及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及迁入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述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所需手续:
(1)迁入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和迁入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合法自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和购房票据;贷款购房的提供贷款合同、票据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合法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
(3)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的,提供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证明材料;
上述(1)和(2)项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投靠类落户迁移政策。
具有张家口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无年龄限制)。所需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及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与迁入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农民工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所需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技术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5)落户地址证明(包括:借住房的,提供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和同意落户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
(四)放开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落户限制。
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就业、经营、投资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所需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百科
(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
(3)本地劳动合同及本地缴纳养老保险十二个月以上的证明、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十二个月以上的证明、投资金额20万以上或已完税1万元以上的证明;
(4)自由职业的人员提供办理2015年6月20日以后签发的六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证;
(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5)落户地址证明(包括:借住房的,提供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和同意落户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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