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的生育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吗?深圳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具体是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爱华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深圳生育保险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7年深圳员工生育保险新规指南深圳很特殊,这么多年来,一直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仅通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置生育医疗保险形式以解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没有建立生育津贴制度。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也将执行该规定。深圳终于迎来了生育保险制度。现将该规定中的核心条款进行整理,给深圳的朋友参考:
一、哪些单位的员工需参加生育保险?
答:深圳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适用该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计算?员工个人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有何后果?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四、缴费后员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失业期间生育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注意,以下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六、失业员工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
答: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退休员工后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答:看到这个,估计有些人已经醉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生育津贴的基数及如何计发?
答: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017年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工作。
市计生、卫生、民政、财政、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生育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条例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四条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