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情况
1、 租赁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 租赁房屋普通装修,提供用水、用电驳接点。
3、其他补充(可手写签字确认):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共24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合法住宿使用,严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及转租,否则乙方负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所造成一切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若欲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甲方负责为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2、租金每3个月缴纳一次,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支付。 第四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电视、网络等一切消耗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并保留好缴费票据,解除本合同时查验。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房屋及其附着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于拖缴、欠缴以上费用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方式)畅通,由于乙方通讯不畅,甲方无法联系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爱护房屋及相关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不得乱涂乱画,保持地面完好及室内卫生。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损害的,乙方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退租时,乙方的装修遵“来修去丢”原则,甲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合同到期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后,乙方遗留、存放在甲方出租房屋内的货物、设施,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担的房屋转租、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2、乙方未按第三条约定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
3、欠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需乙方支付的费用一个月以上;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损坏承租房屋。
第九条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用电、自行装修构件、用品使用负全部安全责任,负责定期对用电设备和液化气等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联系甲方协助解决。(甲方安全提示:使用电热水器洗浴时须切断电源,使用液化气时,一定要有人照看,人离火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时,甲方交付钥匙一把,乙方向甲方交付违约、水电费等事项保证金¥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元整)【以甲方开具的收据为凭】,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及结清所有账目后无息退还,乙方未满租期退房租或因本合同第八条情况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签章)
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