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篇一我校现有在校学生800多名,学生在校的安全,牵动着几千户家庭的心。本调查,旨在了解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对策,进行积极预防。
我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全面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自防自救整体素质。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资料及课本中的安全知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要从当前全面发生的学生楼道拥挤伤亡、饮水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游戏玩耍溺水、被暴雨洪水冲走、服毒自杀等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我校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涉及学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认真进行检查,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属学校能自行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学校自行解决不了的按分级管理的归属,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其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在尚未解决之前,应先采取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要加强安全制度检查。对涉及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要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检查。凡没有建章立制的,要责成其迅速制定;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凡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下决心调整有关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大型活动请示报告、危险品管理以及值班、防火、防毒、防盗等规章制度,使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有章可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纠。
第二,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要对校内教学、生活设施等人员集中场所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学生宿舍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坚持杜绝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现象要重点检查教学、科研、住宿用房防火安全情况,防止因电线老化、线头裸露和化学用品等引发火灾或触电事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病防毒工作,加强对学校学生教学与生活环境、饮食、饮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容许过期、变质的“三无”食品进入学校,对学校周边无证经营和严重“脏、乱、差”的小食店要报请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对卫生条件差,管理不善、承包给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食堂、摊点和饮料加工点坚决予以取缔。对炊事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检,对患有传染病者,坚决辞退或调岗。
第四,要加强交通的安全检查。要规范设置校门前“禁停、禁鸣、限速”等警示牌和设施,要落实一名校领导主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能乘坐不具备客运资格的车辆上学,不能攀爬车辆,不能在车辆未停稳时就下车,对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要教育学生缓慢右行,经常检查车况,对车况不好的要及时修理,对没有及时修理的要禁止骑车回家。严禁学校组织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游玩,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要加强危房改造检查。对加固、维修能够继续使用且无安全隐患的损坏房,要立即加固、维修;对经建筑质监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要立即停使用,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教育局及时处理;新建、扩建的校舍必须经质监部门检查批准才能投入使用。对查出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寄宿制小学或教学点的学生宿舍一律以低层平房为主;今后,任何学校再建房子,一律不准镶贴瓷砖。目前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学校厕所、食堂、饮用水设施与条件简陋,易导致传染病涉及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地要在危房改造的同时注意加强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等设施的建设。
第六,要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要建立内部自保制度。按照省人大新颁发实施的《内保条例》,认真贯彻“两谁”原则和“三自”方针,落实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保卫机构人员,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护校队,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全面提高学校自防自保能力,确保内部不出或少出问题。要注意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安全意识和文明习惯,增强抵御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免疫力,通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将学生的情趣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篇二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篇三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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