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清查有哪些种类?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可分为下面几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
(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
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
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
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
2.不定期清查
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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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法
实物清查
一、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⒈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
⒉实地盘存制。不同于永续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所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这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
3.抽样盘存法。这种方法是指对于数量多的、重量均匀的实物财产,确定财产的实有数额。
二、清查财产物资的方法
⒈实地盘点。实地盘点是指在财产物资堆放现场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的一种方法。
⒉技术推算盘点。技术推算盘点是利用技术方法,如量方计尺等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
资金清查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首先在盘点之前,出纳人员应先将现金收、付凭证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其次,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现金应逐张清点,如若发现现金长款、短款,必须会同出纳人员核实清楚。盘点时,还应查明是否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盘点结束,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人员共同签字盖章。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但即使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也往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可能不是由于某一方记账有错误,而是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
⒈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
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
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
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
款项清查
往来款项在清查之前,应及时与对方公司或个人联系,取得有关的对账单,然后对往来款项进行清查,采用与对方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或查询的方法进行,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清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明往来款项的余额,还要查明形成的原因。对于清查中发现的坏账损失以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均必须要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冲销账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