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本文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进行论证。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分享银行保函独立性分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保函独立性浅析一、理论论证
(一)银行对外担保
1、《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2、《担保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依上述规定,商业银行法可以依法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要遵循自愿原则。
(二)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2、银行保函业务项下保函种类
按照基础交易合同性质,保函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不同性质保函对应不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主要包括:借款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