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_2017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解读

  2017最新修订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解读,一起来了解吧。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_2017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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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近年来非法集资“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非法集资越来越“专业”

  非法集资为何难管?一是信息不对称。“从目前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集资之所以治理难度大,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是一个原因。”4月27日,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另一方面,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其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他进一步提及,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也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

  二是非法集资披上了“专业”尤其是金融类的专业外衣。座谈会上,多位部委人士均提到了非法集资“专业化程度高”,加大了识别难度。有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泛亚之所以能迅速燎原全国,就是利用了很多部委不懂铟等稀有金属的国家政策这一盲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指出,近两年收案数量猛增,但结案率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张晓津也谈到,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如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等。如何在执法办案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的关系,尚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三是监管规则不明,权限不明。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调研员吕东伟在座谈会上说,现在搞非法集资的都是民办教育机构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此类机构不归教育部管,“一查发现,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央行条法司立法二处处长刘晓洪在座谈会上指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则提到,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管理下运行,但在排查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者是打着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信用合作。

  四是非法集资蔓延快,加大了打击处置难度。杨玉柱指出,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五是“案结事难了”。张晓津在座谈会上表示,由于涉案款物保管移送、返还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等工作环节尚不尽规范和完善,以及各地相关思路和处置工作进度存在差异和不同步等原因,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不完全到位,导致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补偿,进而不断上访,“案已结而事难了”,目前维稳压力较大。

  一位公安经侦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的案子在2009年就终审判决了,但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后续工作,至今未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前述部委均未提及的是,各地方政府囿于监管资源不足、专业性不够及税收动力,往往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难以做到“打早打小”。一位江浙地区银监局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该局就专门给省政府写报告要求暂停登记网贷类机构,但没有得到回应。

  在前不久的2016年税收宣传月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还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云南省2015年度纳税100强”。4月15日,云南地税局在官网道歉。

  2015年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下发,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近期由央行牵头多部委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也指出,“谁的孩子谁抱走,没娘抱的孩子找个娘抱走。”各省级政府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从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入手,对业务性质进行甄别认定,对不合规的企业按照相关子方案整改,对非法集资的企业按现行的打击非法集资机制处置。(《财新周刊》2016年第16期“整治互联网金融”)

  “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针对非法集资具体情况和特点,总结历史经验而研究确定的。”处非办指出,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人民政府靠近一线,能动员当地各种资源,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责无旁贷。

  下一步措施

  杨玉柱在座谈会上介绍,部际联席会议将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国范围内重大风险线索的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同时,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互通共享水平。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不愿报案的情况,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加强正面激励,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

  刘晓洪则指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该《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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