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生育保险政策也是很让人关注的,合肥现如今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呢?合肥生育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合肥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自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新规从元旦起执行。
职工怀孕了要报销才想起购买生育保险,今后一些单位的做法行不通了。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合肥实际,对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整。新规从元旦起执行。
合肥市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要求,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1问: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持医保卡就医能否报销?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考虑到《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个过渡期,经研究决定,2008年12月31日前,未持医保卡就医或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参保人员,应填报《参保人员待遇报销补充申请表》,经审批后予以报销。2009年1月起,严格按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2问:中断生育保险缴费,生孩子在哪里报销生育费?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1)参保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承担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2)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单位中断缴费后,未连续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到新参保单位后不再继续享受。
3问: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如何支付及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依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生育期间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假期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妊娠期间的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及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解读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通俗地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应该是规范参保的在职职工、足额缴费到账的次月、符合国家计生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依据合人社秘〔2014〕393号文,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一)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二)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三)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在定点医院要备案审核通过,并出未社保卡,确保人证相符。
流产和计划生育项目在定点医院要出未社保卡、结婚证,挂生育保险号,人证相符享受待遇。
异地生育要备案,急诊要一周内快报。
如何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什么是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
答:可访问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生育保险专栏:查询41家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和2009年-2014度这些机构服务情况。
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建议二点:1、参保职工可就近选择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2、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
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最高限额下据实报销,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最高限额分别为产前检查为800元;顺产为3000元;助娩产为3500元,剖宫产为5000元,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合肥市提供有多家“生孩子不花钱”的定点医院(总生育医疗费用控制在相应生育方法结算最高限额下的医院)。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变更?
答:选择生育定点医院尽可能“从一而终”,是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健康和优生优育。其化验检查报告便于观察产前检查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帮助确定科学合理的分娩方法。
如所在定点医院生育高峰没床位、职工因家庭搬迁等原因,而确实需要办理生育备案变更手续的:持1、因定点医院原因由医院医师、医疗保障办开具情况说明,2、个人原因需用人单位证明材料;到政务区市人社局三楼生育保险经办8号窗口办理生育备案变更手续后方可正常享受。联系电话3536357。
生育时可以享受多少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参保职工上年度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