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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个人社保查询窗口 2017年病退劳动能力鉴定计划根据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计划安排,2017年度我市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拟安排四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定时间安排
鉴定期次
送交鉴定申请时间
鉴定体检时间
领取鉴定结论时间
第一期
春节后-2月28日(工作日)
3月中下旬
体检后2-3周
第二期
5月1日-20日(工作日)
6月中下旬
第三期
8月1日-20日(工作日)
9月中下旬
第四期
11月1日-20日(工作日)
12月中下旬
备注
每期70-80人,收满即止。具体体检时间、地点,以及领取结论的日期,详见送交鉴定申请材料后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告知单》
二、鉴定受理对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年龄等符合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或符合其他有关政策,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鉴定申请材料
领取并填写《苏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个人参保缴费的,由个人(或其近亲属、监护人)申请,职工社保档案在就管中心的,可加盖就管中心章。征地安置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并加盖公章;亡故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并盖章,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确认。
需随附下列材料:
1、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贴在鉴定表上);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要复印);
3、完整的门诊病历、诊断结论、出院记录、病历摘要、检查报告等复印件;
※ 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包含双方身份证号码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复印件、证明材料等应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
四、鉴定办理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由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简称工伤认定中心)协助,每期安排70-80人。
1、申请人领取和填写鉴定表,在指定的时间内送交鉴定申请材料;
2、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中心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告知单》,告知鉴定体检日期和相关事项;
3、申请人需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每人次200元);
4、被鉴定人按照体检告知单要求,携带病历资料原件(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结论,以往的和近期的各类检查报告、X光CT片子等),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体检。精神病人和自主行动困难的重症患者,须由单位或家人、监护人陪同;
5、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伤病情况进行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查阅核对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被鉴定人身份。如病史资料不全或需进一步检查的,应补齐材料或做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检查等),检查费用按医院规定另付;
6、经专家组评审,鉴定委员会核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按告知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明和体检告知单及时领取鉴定结论。
五、鉴定经办部门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伤认定中心)
地址:市区华昌南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126室(长途汽车站往东约200米)
六、附 注
领取鉴定结论后,达到相应等级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可按规定到社保大厅养老保险待遇审批部门办理病退手续;符合征地、供属等有关规定的,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