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联网。职工生育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施行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本办法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本级统筹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日发布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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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报销项目:
1、妊娠期检查、保胎治疗、分娩或产后产褥病症治疗;
2、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
3、施行放环、取环手术
报销资料:
项目1: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项目2: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项目3:社保卡、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报销流程:
1、在青岛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出院时候直接结算。
2、在市外定点医院: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分娩费用报销标准:
1、在定点医院生育的,报销金额不受结算标准的限制,所有统筹范围内的费用均报销,职工只负担自费项目,如新生儿费用、高档房间费、自费药品及材料等。
2、在外地生育的,按文件规定的结算标准限额结算,即统筹范围内的费用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报销,统筹范围内的费用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
【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今年27马上就要生孩子,不知报销生育费用需满足什么条件?如何报销?
【答】:根据青岛生育保险政策规定,青岛职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费用。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问】:青岛生育保险参保人产检费用及保胎费用能否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青岛生育保险参保人产检费用及保胎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时候需提供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
【问】:我在青岛上班,按照规定买了3年生育保险。上月我在济南顺利产假一男孩,能否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报销额度是多少?如何报销?报销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规定,青岛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异地生育之前提前办理异地生育转诊手续的方可报销相关费用。参保职工生育后每月1-15日,持《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办理报销时需同时提供“一卡一证一册”和出生医学证明,市内四区企业职工还要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或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如有未尽事宜,可拨打我局服务热线12333详细咨询。